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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為何一例一休增加資方成本,百業喊漲?

新制明定每週應有二日休息,一日為原來的「例假」,一日為新增之「休息日」。

根據新制規定,勞工未休完的特休日數,雇主都要發給工資。至於屏東縣恆春鎮小額借款2萬 ,工資金額以勞工平日1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為準,如某勞工1日薪水為一千元,剩餘7天特休假,雇主應發給7日未休特別休假工資7000元。

四、例假及休息日日期可徵得勞工同意更動,每7日的週期起迄是否也可以任意調動呢?

雇主對提供臺南市學甲區個人信用貸款 勞務的承攬人,如有行使指揮監督事實,經認定勞雇雙方存有從屬性,則該雇主與勞工間為僱傭關係,雇主應依勞動法令辦理勞工權益相關事項。

一般單週規定: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、1日之休息日。二週彈性工時: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,每2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4日。八週彈性工時: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,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。四週彈性工時:每二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,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桃園市中壢區二胎

五、一例一休上路後,有雇主要求員工預定排好一整年特休假,雇主可以這樣做嗎?

有關特別休假、加班費及休假日等規定,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,與年終獎金福利性質的概念不同。勞工的工資、獎金或福利等,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。雇主如要將勞動契約內的年終獎金改為年終獎勵金,應該由勞資雙方協商,雇主不可以單方面變更。

例如勞雇雙方約定星期一至星期日為一週期,以106年為例,每一週期依序為1月23日至1月29日、1月30日至2月5日。但如約定以星期日至星期六為一週期,則每週期依序為1月22日至1月28日、1月29日至2月4日。

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,勞工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時,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,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/3以上,工作2小時再繼續工作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/3以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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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雇主可否改進用派遣工,或將員工改為承攬,以規避加班費?

例假及休息日之安排,以每7日為一週期,每一週期的起訖,由勞雇雙方議定,並依曆日連續計算,不因跨月而重新起算,且不得任意調動。

六、雇主可否將特休假未休的工資改以年終獎金發放?

十一、例假與休息日之差別為何?

休息日的工資計算,4小時以內者,以4小時計;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,以8小時計;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,以12小時計。

三、雇主可否任意於週期內任意更動例假及休息日日期?

根據勞動部解釋,雇主不可以「任意」調整例假及休息日的日期,即便有調整需要,必須經過與勞工協商合意才能變更。

不過,政院與勞動部說明,新法能落實勞工休假權益,不會過勞,若休假日加班,也能換得較多的加班費。政院將有宣導期說明政策;同時也啟動穩定物價小組調查百業喊漲實際情況,根據政院調查,一例一休上路,對製造業營運成本約增加0.1%,服務業則因勞動成本佔比高,因此預估增加0.22%,由數據來看,對企業成本負擔增加是有限的。

八、新制上路後,休息日加班費如何計算?

根據統計,過去約有近7成以上產業已施行週休二日,但有部分勞力密集產業或服務業、運輸業尚未落實。新制上路後,規定勞工最多連續上班六天,若是休息日要加班得發加班費。不少業者反應如此將導致勞力成本激增,因此醞釀喊漲。

因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的特別休假日數,不論沒有休的原因為何,雇主都應該發工資。雇主依民俗發給勞工的年終獎金,屬於勞工福利,發放的條件及標準,可以由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,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。

九、勞工的特休假若來不及休完,雇主要怎麼發給薪資?

隨同「英捷專案」採訪的記者向蔡英文總統喊話,「我們真的需要一例一休」,蔡英文則半開玩笑的回應「不必跟我說」,要勞工「自立自強」,政府「公親變事主」。事後府方澄清,蔡英文意思是修法後的相關休假規定,會去做宣導,勞工可先向公司反映;而勞工在新法保障下,勞工可以合法向資方爭取更多權益,任何需要勞工部門協助的地方,政府有責任協助勞工朋友保障權益。

十、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之例假、休息日,如何與一般正常工時或彈性工時配套執行?

到底一例一休吵什麼?為何有業者喊漲?為何總統說已修法有保障,要勞工去跟臺南市後壁區小額借貸快速撥款 雇主反應?

二、一例一休一定要安排在星期六、日嗎?

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,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,休假債務協商 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。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,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。

「例假」屬強制性規定,俾以適當地中斷勞工連續多日之工作,保護其身心健康,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項基本權益。例假之合法出勤要件,僅限於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「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」之極特殊狀況,若無該等法定原因,縱然勞工同意,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。

「休息日」之出勤較為彈性,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,雇主如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,在遵守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32條及第36條規定之前提下,可徵求勞工之同意出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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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假及休息日之安排,以每7日為1週期,除彈性工時之情況外,每1週期內應有1日例假、1日休息日勞工的「例假」及「休息日」,得由勞雇雙方於不違反現行規定情形下,依照事業單位營運特性以及勞工的需求自行約定,並未限制僅能安排於星期六、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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